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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08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木商初字第00242号
案号
(2016)苏0506执1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5000元。 三、被告华东国际影视有限公司(苏州)、李庚平、朱国新、沈彩珍、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624元,由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国际影视有限公司(苏州)、李庚平、朱国新、沈彩珍、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时间
2016-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国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6082432462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浜村(长江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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