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8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南商初字第00082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起重公司给付原告中矿公司货款13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起重公司赔偿原告中矿公司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如果被告起重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起重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时间 |
2016-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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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立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01724869756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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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通化市保安路23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