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淳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179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欠款本金1989573.09元,自2015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9%标准计算罚息,并支付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沈新、梁峰、吴楚公司、淳泰公司、淳通公司对被告吴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83元由各被告承担24954元、原告承担7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6-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哓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钱桥镇钱桥大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