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商初字第00410号 |
案号 |
(2016)苏0691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自2014年9月10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其中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45‰计算利息); 二、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孙红红对被告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孙红红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孙红红位于岔河镇通洋南路东侧恒基生活广场A幢137铺137-01、A幢136铺、A幢135铺135-01、A幢135铺135-02、A幢135铺135-03、A幢135铺135-04、A幢135铺135-05、A幢135铺135-07的房屋及位于岔河镇通洋南路16号恒基生活广场A座137-01铺、A座136铺、A座135-01铺、A座135-02铺、A座135-03铺、A座135-04铺、A座135-05铺、A座135-07铺的土地使用权,变卖、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66元,由原告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孙红红负担49516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6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7-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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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红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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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东县岔河镇新建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