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1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昆商初字第02099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6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元、利息14256元(暂计至2014年8月31日, 之后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9.44‰月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9500元; 二、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348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780元,由原告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730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2 |
发布时间 |
2016-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有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周庄镇云海路3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