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花民一初字第03771号 |
案号 |
(2016)皖0503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一致确认,截止到2015年10月18日,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欠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787500元(未超过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未还,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上述借款本金按如下期限归还: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前至少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至少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至少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至少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至少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至少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三、上述2015年11月30日之前的利息787500元,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同意减免287500元,只要求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利息,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四、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由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清偿,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实际未还借款本金×年利率12%÷365天×实际欠款天数; 五、案件诉讼费205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50元,由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已垫付,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 六、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中,如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则视为剩余全部债权均已到期,马鞍山市天汇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利息按照实际产生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同意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7-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珍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5663759367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