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05民初650号 |
案号 |
(2016)皖0705执2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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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铜陵市永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7元,依法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时间 |
2016-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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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66620832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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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东侧(八一二队住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