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来民一初字第02205号 |
案号 |
(2016)皖1122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铁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令狐红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3364元;被告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令狐红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汇至: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孙铁矿、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时间 |
2016-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安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697323626K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