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兴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借款本金9890275.08元及借款利息(2016年4月2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462342.07元和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17%计算的借款利息);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对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保证金专户账号13001645608049002610的10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宋立强、冯海花、李金凤、刘兴刚、张丽、刘兴凯、石春燕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宋立强、冯海花、李金凤、刘兴刚、张丽、刘兴凯、石春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允硕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宋立强、冯海花、李金凤、刘兴刚、张丽、刘兴凯、石春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0402执5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415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