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4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03130号 |
案号 |
(2017)沪0117执4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春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建辉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朱春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建辉借款300,000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付); 三、被告朱春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建辉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朱仁山、咸明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朱春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被告朱春山、朱仁山、咸明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