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闽工电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2810号 |
案号 |
(2016)闽0981执02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永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52909.06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苏永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损失2000元; 三、被告福建埃美柯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工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振新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吴昌云、尤云霞、谢星绍、陈眉莲、占芳仔、孙祖奇对被告苏永洪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福建埃美柯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工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振新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吴昌云、尤云霞、谢星绍、陈眉莲、占芳仔、孙祖奇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永洪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时间 |
2016-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星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84541525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城北水长坪25号厝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