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825民初3355号 |
案号 |
(2017)冀0825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隆化县兴盛粮食购销站货款160万元,并支付利息20.8万元,本息合计180.8万元;并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分赔偿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072元,减半收取10 5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计15 536元,均由被告怀化市楚威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玉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24782852602Q |
登记机关 |
溆浦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3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