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5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鲁0502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义、柳金菊、东营区芙蓉岛海参商店、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明光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义、柳金菊、东营区芙蓉岛海参商店、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明光律师代理费25000元。 案件受理费9079元,减半收取454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先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2791500975A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路北、中心医院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