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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15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鲁0502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义、柳金菊、东营区芙蓉岛海参商店、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明光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义、柳金菊、东营区芙蓉岛海参商店、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江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明光律师代理费25000元。 案件受理费9079元,减半收取454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时间
2016-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先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2791500975A
登记机关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路北、中心医院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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