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闽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1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02民初2671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州市织里江豪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浙江汇德木业有限公司1458195.7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闽江对被告湖州市织里江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十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赵忠芳对被告湖州市织里江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十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沈劼对被告湖州市织里江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十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姚喜艳对被告湖州市织里江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十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