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传益环保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50 |
案号 |
(2016)鄂0592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葛洲坝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谢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永志偿还借款164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4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应支付的利息中应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4536、52元)。二、丁祥斋、湖北传益环保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谢雪莲、丁祥斋、湖北传益环保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葛洲坝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雪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050047835C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2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