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奕锋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8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687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惠州市奕锋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针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3668.05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惠州市奕锋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针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以199481.28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以565935.8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2日起计算,以528250.9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0日起计算,上述计算时段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林权芳对被告惠州市奕锋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7343元,由被告惠州市奕锋鞋业有限公司、林权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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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权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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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东县黄埠镇新城鞋业中心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