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48号 |
案号 |
(2017)粤1225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如下;一、被告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给原告黄镇贵,并从201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其中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万元);二、被告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李锐鹏、黄洪贤、陈建梅、陈晓芬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冠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李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李冠成玻璃有限公司、李锐鹏、黄洪贤、陈建梅、陈晓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案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封开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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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锐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68867869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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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