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民初字第02344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成俊工资29541.44元; 二、驳回原告刘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工资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时间 |
2016-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亚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6921260252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A楼2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