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富苗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赣商初字第00415号 |
案号 |
(2016)苏0707执1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解除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富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依法解除被告连云港富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林、李冬、朱孟磊、朱学俭、刘东浦、朱孔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被告连云港富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应扣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已按约定支付的利息97486.68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二、被告刘东林、李冬、朱孟磊、朱学俭、刘东浦、朱孔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850元。由七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7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孟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新浦区新电路化轻仓库院内化轻综合楼底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