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07号 |
案号 |
(2015)熟开执字第00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定作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原纸价款合计人民币3195012.08元,于2015年8月1日前履行;被告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优先将现存的原告交付的原纸返还原告,以折抵部分货款(价格按当时交易价格为准)。 三、若被告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则需另行支付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195012.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合计人民币171180元,由被告泰州市顺达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8月1日前一并支付原告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五、被告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沈卫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05 |
发布时间 |
2015-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卫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754613735G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民营科技园内姜寺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