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饶阳县华饶养殖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4民初928号 |
案号 |
(2018)冀1124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建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丽景支行2526533.24元,被告饶阳县华饶养殖场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周红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丽景支行1759740.63元。被告饶阳县华饶养殖场对其中1516368.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亚贤对其中243372元用其名下已经抵押的奔驰S500汽车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90元,减半收取20545元,由被告周建勇负担8434.8元、被告周红博负担1211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亚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46975805852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饶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饶阳县饶阳镇南关村东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