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3民初3004号 |
案号 |
(2017)皖0503执1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可应借款10000元,并按利率24%,支付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可应借款10000元,并按利率24%,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可应借款160000元,并按利率24%,支付2015年6月1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吴可应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4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6744元,由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670917715E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慈湖高新区陶甸路180号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