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赤峰市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第二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429民初6055号 |
案号 |
(2018)内0429执2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赤峰市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第二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均借款139425元(其中,2013年2月2日借款50000元、2013年7月23日借款60000元均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徐国均对被告王殿武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费44元,合计2044元,由被告赤峰市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第二煤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艳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9764474564M |
登记机关 |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