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尚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9272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夏尚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吴春水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涂骏骏、谢丽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骏骏、谢丽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尚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时间 |
2018-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涂尚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武口区长胜煤炭加工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