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02民初2983号 |
案号 |
(2018)豫0802执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晓与被告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恒旭康桥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购房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王晓购房款损失60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晓承担300元,被告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淑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神州路1698号创业服务中心研发楼B区414-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