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汝民初字第569号 |
案号 |
(2016)豫0326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被告查振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跃争工程款100万元及相应损失(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0万元从2015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50万元从2015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李跃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查振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少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6780546484A |
登记机关 |
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汝阳县蔡店乡草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