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23民初4473号 |
案号 |
(2019)鲁0923执1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12日,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各项利息计算)二、被告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衣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万元。三、被告山东润银商贸有限公司、宋有锋、林方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东润银商贸有限公司、宋有锋、林方梅对上述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20-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有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33104775418 |
登记机关 |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现代国际物流园区(彭集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