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州市万顺制冷设备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2民初2211号 |
案号 |
(2016)川0182执1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贤友、景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向芳静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彭州市万顺制冷设备厂对被告袁贤友、景万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贤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27323617843 |
登记机关 |
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彭州市利安镇龙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