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2285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2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小庆、林小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林涛。 二、被告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小庆、林小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小庆、林小乐共同负担,被告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7-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小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534902940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9号楼6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