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0291号 |
案号 |
(2015)穗云法执字第09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万元及利息(以62万元为本金,自2014 年 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4 年 12月25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I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0174 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时间 |
2016-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振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8718333744M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厂县夏垫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