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0686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2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陈海燕2016年1月工资627.58元,车秋华2016年2月工资251.03元、薛良妹2016年2月工资700.73元、张翠萍2016年2月工资1209.73元、谭翠萍2016年2月工资1216.67元、祁连根2016年2月工资687.59元、谢光华2016年2月工资787.01元、卞红青2016年2月工资1273.04元、朱洪娣2016年2月工资、赵婷婷2016年2月工资417.39元。 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依法为陈海燕补缴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其余11位申请人补缴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均为1820元/月,个人应缴部分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 三、若被申请人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履行义务,同意另付申请人本案仲裁请求所列经济补偿金,且申请人可以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陈秋华和薛良妹2016年2月17日,陈海燕2016年1月8日,张翠萍、谭翠萍、祁连根、谢光华、卞红青、朱洪娣、赵婷婷均为2016年2月19日,今后双方无涉,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时间 |
2016-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571407584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