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439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5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1日为66536.54元;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32622.03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二、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36197元。 三、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蒋荣珍、张涵婷、贾增、张秋平、周立红对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时间 |
2015-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74434614C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泽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