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008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8806842.13元以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32951064.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仓储费和保险费据实结算; 二、若被告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1、另行承担违约金336万元;2、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6828864.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九的标准计算);3、另行支付自2015年12月11日起增加的代理费(以人民币44279414.9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3%计算); 三、被告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赵计龙对上述债务向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各方间无其他争议; 五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849.5元,由被告安平县佳华五金丝网有限公司、安平县恒祥铁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赵计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时间 |
2016-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5776198544H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平县南张沃村北500米处(正饶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