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28号 |
案号 |
(2016)皖0181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巢湖市金业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9万元及利息(其中货款21.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其中货款27.8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巢湖市金业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630元,由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时间 |
2016-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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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朝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358829864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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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