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00214号 |
案号 |
(2015)绍柯执民字第02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葛阿华、朱云香、裘炳相、裘介玉、裘晓东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110,903.05元;二、被告陈鹏应赔偿原告葛阿华、朱云香、裘炳相、裘介玉、裘晓东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708,302元,并由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葛阿华、朱云香、裘炳相、裘介玉、裘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34元,减半收取6,467元,由被告陈鹏负担5,801元,原告葛阿华、朱云香、裘炳相、裘介玉、裘晓东负担666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31 |
发布时间 |
2015-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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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化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77650405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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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