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305民初5024号 |
案号 |
(2018)闽0305执2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与福建昌腾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DK2017912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福建昌腾泰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借款本金56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福建昌腾泰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偿还的利息120.06元,应予抵扣);三、福建昌腾泰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律师费13000元;四、福建省名和沪中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庆粦、王丽、蒋志强、蒋元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本金560万元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时间 |
2018-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