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宝草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泉仲字1891好裁决 |
案号 |
(2018)闽052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一吴小玲、被申请人二邓瑞强、被申请人三福建宝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5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申请人许桂林在本案中为实现其债权产生律师费由被申请人一吴小玲、被申请人二邓瑞强、被申请人三福建宝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被申请人四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邱丽萍对被申请人一吴小玲、被申请人二邓瑞强、被申请人三福建宝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813元由申请人一吴小玲、被申请人二邓瑞强、被申请人三福建宝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四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邱丽萍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许桂林已经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五被申请人应在履行本裁决时应将所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32813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许桂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素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6919093437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创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