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YB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穗仲案字第3271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通行费(本金)653251.94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服务费9798.78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1)以2018年6月欠付的通行费1547353.97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以2018年7月欠付的通行费235050.82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以2018年8月欠付的通行费129735.3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以2018年9月欠付的通行费133233.72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5)以2018年10月欠付的通行费496.13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300元、财产保全费4100.5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六)本案仲裁费21070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时间 |
2020-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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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任图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LLYB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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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四街幸福海2座1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