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海明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81民初1847号 |
案号 |
(2017)豫0422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舞钢市海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海涛支付赔偿款93330元; 二、驳回原告郭海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征收5元,由被告舞钢市海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17191654636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舞钢市安寨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