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旭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邹商初字第507号 |
案号 |
(2015)邹法执二字第00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旭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善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37.663万元; 二、被告李萍、邹平县九鼎建设有限公司、赵清林、孙明、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旭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善星追偿; 三、驳回原告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3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23 300元,由原告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 030元,被告山东旭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善星、李萍、邹平县九鼎建设有限公司、赵清林、孙明、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22 2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5-27 |
发布时间 |
2015-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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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796155883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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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邹平县西董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