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县华源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商初字第420号 |
案号 |
(2015)成法执字第03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成武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 000 000元内对被告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武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 800元,由被告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华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21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忠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武县工业园区(小清河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