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3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24民初652号 |
案号 |
(2018)赣0924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告左霞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2万元,利息167461.29元(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止),以及从2018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承担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三、如被告左霞未履行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晏忠华、张卫群质押于原告处的262.5万股股金,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张斌对被告左霞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质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00元(原告已预交22950元,申请缓交22950元),由被告左霞、张斌、晏忠华、张卫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