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2********5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703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浩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7765.8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2月20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6980.6元,此后的罚息以及复利按照相应《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海峰、赵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担保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03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浩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海峰、赵炯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