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408号 |
案号 |
(2016)粤1972执2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余鸿、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刘朝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款项1,208,586.79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余鸿、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刘朝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0元给原告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74元,由被告余鸿、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刘朝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时间 |
2016-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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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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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心金路1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