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仲案字第336号 |
案号 |
(2016)粤13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仲裁委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一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为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2.被申请人一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为宝按月利率1.8%以借款人民币2000000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80000.00元;3.被申请人一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为宝支付以人民币20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9日起自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4.被申请人一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为宝补偿律师费500000.00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0832元由被申请人一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1748.80元;由申请人王为宝承担人民币19083.20元。申请人王为宝已预缴的仲裁费不予退回,由两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待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一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庄辽经行付给申请人王为宝;6.被申请人二庄辽对被申请人一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申请人二庄辽向申请人王为宝偿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00元;8.申请人王为宝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时间 |
2016-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庄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如东县大豫镇东安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