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200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2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5399276.16元即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利息为人民币34507.00元、罚息为人民币320989.29元、复利为人民币7619.13元;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计算,罚息按前述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对被告余鸿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世纪海怡花园水印长堤水清路2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300557760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余鸿、刘朝霞、余杰、杨明平对被告东莞市鸿莱服饰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22 |
发布时间 |
2016-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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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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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心金路1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