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中华钢管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A80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561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钢管厂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陆荣昌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1115000元,若中华钢管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需要另行向陆荣昌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陆荣昌可就未履行部分及利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赵学良、胡秀英对中华钢管厂的前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赵学良、胡秀英在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可向中华钢管厂进行追偿。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37元(此款已由陆荣昌预交),由陆荣昌承担6168.5元,由中华钢管厂承担6168.5元,中华钢管厂应承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陆荣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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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学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A8064332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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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鸿山太科园安置区鸿福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