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0859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2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借款本金2919383.68元,欠息73057.58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港宸担保有限公司、冯巍、冯浩、王英、冯念强对被告常熟新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王 乾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5-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念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6954964439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11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