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0号 |
案号 |
(2016)皖0103执2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12116.6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11月6日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此后以800万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34000元;三、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亮、邢金生持有的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672元。由被告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时间 |
2017-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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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70499859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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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宁平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