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8民初1866号 |
案号 |
(2018)冀0108执恢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宫市元泰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一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截止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52万元(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玉安、被告南宫市林产品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660元,减半收取93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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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玉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176812386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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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宫市凤凰南路 |






